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7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股份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2 日
- 當事人信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邱忠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752號 原 告 信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忠信 訴訟代理人 陳絲倩律師 滕學明律師 羅天佑律師 被 告 新恩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貴 被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新恩國際教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皓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蔡明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份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005萬元(暫以原告本件第二備位訴之聲明中僅先表明之最低請求金額美金100萬元,依民國111年6月23日起訴時美金兌換新臺幣之現 金賣出匯率1比30.05換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萬6,440元, 原告尚欠27萬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 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黃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