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752號
- 原告
- 信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忠信
- 訴訟代理人
- 陳絲倩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滕學明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羅天佑律師
- 被告
- 新恩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貴
- 被告
- 英屬維京群島商新恩國際教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 被告
- 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林皓昱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簡榮宗律師
蔡明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份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005萬元(暫以原告本件第二備位訴之聲明中僅先表明之最低請求金額美金100萬元,依民國111年6月23日起訴時美金兌換新臺幣之現金賣出匯率1比30.05換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萬6,440元,原告尚欠27萬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