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768號
- 原告
- 幸福空間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鎮業
- 訴訟代理人
- 陳建瑜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劭瑩律師
- 被告
- 璞美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明凱
- 被告
- 賴志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