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7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4 日
- 當事人幸福空間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林鎮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768號 原 告 幸福空間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鎮業 訴訟代理人 陳建瑜律師 李劭瑩律師 被 告 璞美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凱 被 告 賴志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