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7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787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大都會國際家具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111年重訴 字第787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玖佰壹拾壹萬肆仟陸佰玖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參萬陸仟玖佰參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蔡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