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796號
- 原告
- 朱競誠
- 原告
- 朱美玲
- 原告
- 朱宜庭
- 原告
- 朱美蕊
- 原告
- 朱怡宣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翁健祥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追加原告 朱威達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朱永琪
- 被告
- 朱永順
- 訴訟代理人
- 張珉瑄律師
- 被告
- 葆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玉章
- 訴訟代理人
- 李岳洋律師
蔣子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民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民事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