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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796號

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蘇嘉豐

原告
朱競誠
原告
朱美玲
原告
朱宜庭
原告
朱美蕊
原告
朱怡宣
共同訴訟代理人
翁健祥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追加原告 朱威達
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永琪
被告
朱永順
訴訟代理人
張珉瑄律師
被告
葆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玉章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蔣子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民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民事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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