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5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797號

確認房屋抵押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林禎瑩

原告
希拉蕊國際精品珠寶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希拉蕊國際精品珠寶有限公司)
代表人
張雅然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書緯間確認房屋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已於111年 4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雖對上開裁定提起抗告,惟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抗字第646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在案。查原告迄今未補繳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葉佳昕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