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7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支票返還請求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9 日
- 當事人詮達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黃河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799號 上 訴 人 詮達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河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信義全球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支票返還請求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年9月8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書記官 陳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