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8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3 日
- 當事人弗利思特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許良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802號 原 告 弗利思特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良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提出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500元,故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99,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