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815號
- 原告
- 惇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惇學
- 訴訟代理人
- 張少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品瑜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葉人中律師
- 被告
- 果思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少庭
- 訴訟代理人
- 李荃和律師
程立全律師
林紫彤律師
侯佳吟律師
謝怡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