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8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2 日
- 當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明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81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謝振宏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冠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玉圓等2人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82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218萬1,332元(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美金106萬5,960元,按支付命令聲請狀遞狀日期111年7月22日之臺灣銀行美金現鈔賣出匯率30.19元計算,1,065,960×30.19≒32,181,332,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萬5,272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 幣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新臺幣29萬4,772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鍾尚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