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816號
- 原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訴訟代理人
- 謝振宏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冠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玉圓等2人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82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218萬1,332元(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美金106萬5,960元,按支付命令聲請狀遞狀日期111年7月22日之臺灣銀行美金現鈔賣出匯率30.19元計算,1,065,960×30.19≒32,181,332,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萬5,272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新臺幣29萬4,772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