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816號
- 原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訴訟代理人
- 謝振宏
- 被告
- 冠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陳玉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提出聲明異議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2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此裁定已於111年9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