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818號
- 上 訴 人
- 即 被 告 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功浩
- 訴訟代理人
- 劉煌基律師
- 複代理人
- 朱雯彥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 原 告 陳政德
- 陳吳壽菊
- 黃正宏
- 黃楊美玲
- 涂國安
- 曾素芬
- 涂宸昊
- 盧弘忠
- 宋勝楠
- 宋唐翠芳
- 崇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伯龍
- 被上訴人
- 即 原 告 傅冠群
- 汪小芬
- 黃世鴻
- 黃重崴
- 施劍輝
- 黃敏星
- 葉明勲
- 游宗華
- 吳榮新
- 張彩鳯
- 陳祈安
- 黃安婉
- 揚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金全
- 被上訴人
- 即 原 告 沈聖光
- 陳陛齡
- 阿德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麗文
- 被上訴人
- 即 原 告 梅源海
- 王信力
- 李銀櫃
- 汪嬌燕
- 吳弘志
- 蘇節守
- 杜國源
- 劉梅娣
- 林榮三
- 曾採芳
- 欣聯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
- 人 林榮三
- 被上訴人
- 即 原 告 億翰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文宗
- 被上訴人
- 即 原 告 陳宏昇
- 莊榮煌
- 石淑蘭
- 林光曉
- 劉成文
- 王曉真
- 林志行
- 江麗賢
- 吳狄釗
- 粘禮炘
- 郭素芬
- 張哲夫
- 紀桂麗
- 沈顯章
- 羅煥意
- 沈建融
- 郭明義
- 張素貞
- 太揚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即清算人
- 鄭博文
- 被上訴人
- 即 原 告 李簡順珠
- 李舜得
- 林振欣
- 蘇閔政
- 三井隆
- 富豐塑膠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惠蓉
- 前列三井隆、富豐塑膠五金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 被上訴人
- 即 原 告 喬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鴻堂
- 被上訴人
- 即 原 告 蘇文雄
- 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哲成
- 被上訴人
- 即 原 告 大漢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鼎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前二人共同
- 法定代理人
- 賴銘煌
- 被上訴人
- 即 原 告 許金榮
- 許高彬彬
- 黃雅芳
- 中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小俣悌二
- 被上訴人
- 即 原 告 陳春生
- 李志明
- 鄭正忠
- 薛明德
- 林貴金
- 梁廷佐
- 劉文章
- 張連豐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8月25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2日裁定限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該裁定於112年9月15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參本院卷第311頁)為憑,而上訴人迄未補繳裁判費,有繳費資料清單、本院答詢表(同上卷第339至345頁)可參,依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