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8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0 日
- 當事人廣和愛月姊股份有限公司、許晶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840號 原 告 廣和愛月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晶瀚 原告因請求請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尚禾亞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起訴雖據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806萬67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計為17萬1016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7萬0516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程美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