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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86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蕭涵勻

上訴人
即被告
陳照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即上訴人應於1,200萬元之限額內,就本件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865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