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8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4 日
- 當事人順天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郭春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889號 上 訴 人 順天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郭春利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璞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111年度重訴 字第889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8萬0,95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萬5,3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蔡汶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