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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889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陳彥君

上訴人
順天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郭春利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璞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111年度重訴字第889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8萬0,95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萬5,3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彥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汶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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