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918號
- 上 訴 人
- 即 原 告 新金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瑞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位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未註明幣別者,下同)764萬3,780元(計算式:美金24萬1,624.16元×原告起訴之日即111年9月19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1.635=764萬3,78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5,1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聲明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