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918號
- 上 訴 人
- 即 原 告 新金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瑞庭
- 被 上訴人
- 即 被 告 林位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2年1月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答詢表查詢1紙存卷足佐,依據前開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