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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9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2 日
  • 法官
    林伊倫

  • 當事人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敦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930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兆景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敦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修宗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1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黃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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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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