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9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2 日
- 當事人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楊兆景、敦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梁修宗、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雷仲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930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兆景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敦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修宗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1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黃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