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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9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4 日
  • 法官
    賴秋萍
  • 法定代理人
    陳明遠

  • 原告
    大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許正忠許如瓊許翠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93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大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遠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許正忠 許如瓊 許翠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具狀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而查,上訴人聲明請求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各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916,667元及均自民國111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而因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於111年10月, 依舊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其併請求孳息部分,不併算其 價額,故上訴人上訴利益為2,750,001元(計算式:916,667元×3=2,750,00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4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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