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9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9 日
- 當事人傅清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936號 上 訴 人 傅清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文龍、田都國際旅館股份有限公司、廣欣育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936號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依上訴人上訴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 幣(下同)4,968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96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3,7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 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