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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936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李家慧

上訴人
傅清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文龍、田都國際旅館股份有限公司、廣欣育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936號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依上訴人上訴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4,968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96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3,7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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