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936號
- 上訴人
- 傅清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文龍、田都國際旅館股份有限公司、廣欣育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936號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依上訴人上訴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4,968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96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3,7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