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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953號

給付委任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黃珮如

上訴人
即被告
黃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天遠力科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等事件,經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004萬8,500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上訴人不服,於112年7月13日具狀提起上訴到院,聲明請求原判決廢棄,並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顯係對其所受全部敗訴判決提起全部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是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1,004萬8,500元(至法定遲延利息部分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之附帶請求,不予併算),依同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0,66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惠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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