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9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5 日
- 法官林禎瑩
- 法定代理人陳勝宏
- 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958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霖廷股份有限公司、呂鴻銘、呂淑真、呂聖真(下以合稱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697,8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9,36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448,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葉佳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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