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958號
- 原告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勝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霖廷股份有限公司、呂鴻銘、呂淑真、呂聖真(下以合稱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697,8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9,36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448,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