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9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5 日
  • 法官
    林禎瑩
  •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 原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958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霖廷股份有限公司、呂鴻銘、呂淑真、呂聖真(下以合稱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697,8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9,36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448,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葉佳昕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