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958號
- 原告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勝宏
- 被告
- 霖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韋廷
- 被告
- 呂鴻銘
呂淑真
呂聖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1年10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11月1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