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9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8 日
- 當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勝宏、霖廷股份有限公司、陳韋廷、呂鴻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958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被 告 霖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韋廷 被 告 呂鴻銘 呂淑真 呂聖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1年10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11月1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葉佳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