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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95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林禎瑩

原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被告
霖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韋廷
被告
呂鴻銘

呂淑真

呂聖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1年10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11月1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葉佳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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