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2 日
- 當事人福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李江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0號 上 訴 人 福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江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巧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111年度重訴更 一字第10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24萬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萬9,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吳昭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