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所有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31 日
- 當事人蕭金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8號 原 告 蕭金一 上列原告與被告聖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土地所有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遵期補繳,該裁定已送達原告,原告雖具狀陳明被告等人侵佔土地,取得之土地無效云云,但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查詢資料可憑,原告起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