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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更一字第9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何佳蓉

上訴人
即原審被告
劉乂鳴
被上訴人
即原審原告
美塑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偉峯
被上訴人
即原審原告
張鎮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鎮洲等間因本院111年度重訴更一字第9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1萬8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40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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