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金字第105號
- 原告
- 富威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瓊慧
- 訴訟代理人
- 李文中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周致廷律師
- 被告
- 王健發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9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