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字第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6 日
- 當事人富威國際投資有限公司、曾瓊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金字第105號 原 告 富威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瓊慧 訴訟代理人 李文中律師 周致廷律師 被 告 王健發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9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