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金字第110號
上訴人即
- 原告
- 蕭春玉
- 原告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宗聖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9日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938,4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0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60,009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金字第110號
上訴人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9日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938,4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0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60,009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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