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3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金字第11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林修平

上訴人即

原告
蕭春玉
原告
被上訴人即
被告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宗聖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9日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938,4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0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60,009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