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5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金字第11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杜慧玲

上訴人
即原告
吳亞豈

指定送達址:桃園市○○區○○街00○0 號0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磐石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3年8月2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係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