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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金字第2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楊承翰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邊國鈞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彥守律師
訴訟代理人
曾鈺珺律師
被告
潤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虎
法定代理人
王音之
被告
星榮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特別代理人 吳秀菊律師
被告
潤琦實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陸敬瀛
被告
易京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昌衡

楊宇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1年9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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