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1 日
- 法官楊承翰
- 法定代理人邱月琴、楊文虎、王音之、楊昌衡、楊宇晨
-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潤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星榮物流有限公司法人、潤琦實業有限公司法人、陸敬瀛、易京揚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金字第2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邊國鈞律師 蔡彥守律師 曾鈺珺律師 被 告 潤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虎 王音之 被 告 星榮物流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吳秀菊律師 被 告 潤琦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陸敬瀛 被 告 易京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昌衡 楊宇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1年9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 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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