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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1 日
  • 法官
    楊承翰
  •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楊文虎、王音之、楊昌衡、楊宇晨

  •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潤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星榮物流有限公司法人潤琦實業有限公司法人陸敬瀛易京揚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金字第2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邊國鈞律師 蔡彥守律師 曾鈺珺律師 被 告 潤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虎 王音之 被 告 星榮物流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吳秀菊律師 被 告 潤琦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陸敬瀛 被 告 易京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昌衡 楊宇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1年9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 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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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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