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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金字第9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張瓊華

原告
許麗美
原告
林勝煌
原告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複代理人
曾宥睿律師
被告
陳瑞雯
被告
陳麒文
被告
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天山
訴訟代理人
鄭涵雲律師
訴訟代理人
殷耀晨律師
訴訟代理人
高晟剛律師
被告
王春子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原告管領之期貨保證專戶之入金、出金數額尚有疑問,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3月4日下午4時於本院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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