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金字第94號
- 原告
- 許麗美
- 原告
- 林勝煌
- 原告
- 前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陳郁婷律師
- 複代理人
- 曾宥睿律師
- 被告
- 陳瑞雯
- 被告
- 陳麒文
- 被告
- 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天山
- 訴訟代理人
- 鄭涵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殷耀晨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高晟剛律師
- 被告
- 王春子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原告管領之期貨保證專戶之入金、出金數額尚有疑問,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3月4日下午4時於本院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