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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陳裕涵

聲請人
廖玉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377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裕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怡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1 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安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0-0000000-0 1 1000 2 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安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0-0000000-0 1 1000 3 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安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0-0000000-0 1 1000 4 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安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0-0000000-0 1 1000 5 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安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0-0000000-0 1 4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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