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0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6 日
- 當事人盛源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王復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035號 聲 請 人 盛源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復華 訴訟代理人 蕭勝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于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邱美嫆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03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中菱視聽工程有限公司(李揚斌)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松江分行 111年1月4日 47,250元 CC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