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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0 日
  • 法官
    陳彥君

  • 當事人
    林佳璋即偉鑫企業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林佳璋即偉鑫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516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3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書記官  吳昭誼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0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林佳璋(偉鑫企業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中分行 109年9月1日 160,000元 BA0000000 2 林佳璋(偉鑫企業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中分行 109年10月1日 160,000元 BA0000000 3 林佳璋(偉鑫企業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中分行 109年11月1日 160,000元 BA0000000 4 林佳璋(偉鑫企業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中分行 109年12月1日 160,000元 B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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