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10 日
- 當事人林佳璋即偉鑫企業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林佳璋即偉鑫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516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3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書記官 吳昭誼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0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林佳璋(偉鑫企業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中分行 109年9月1日 160,000元 BA0000000 2 林佳璋(偉鑫企業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中分行 109年10月1日 160,000元 BA0000000 3 林佳璋(偉鑫企業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中分行 109年11月1日 160,000元 BA0000000 4 林佳璋(偉鑫企業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中分行 109年12月1日 160,000元 B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