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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083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張詠惠

聲請人
呂萬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2541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 年4 月1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08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1 大洋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00000-0   1  221  02 大洋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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