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0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1 日
- 當事人楊岳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除字第1092號 抗 告 人 楊岳修 上列抗告人因與被代位人元裾有限公司間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1年8月4日111年度除字第109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茲屬必備之程式。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 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對於本院111年度除字第1092號裁定聲明不服 ,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 依前開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程省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