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31 日
- 法官許筑婷
- 當事人吳文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116號 聲 請 人 吳文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67號公示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5月8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故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林政彬 附表: 111年除字第111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龍寶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100-NF 0000000 1 100000 002 龍寶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100-NE 0000000 1 10000 003 龍寶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100-ND 0000000~100-ND 0000000 2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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