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4 日
- 當事人元裾有限公司、李俊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123號 聲 請 人 元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欣 訴訟代理人 許景棠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何明芝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12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神去村股份有限公司 102-NF-0000000~102-NF-0000000 5 5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