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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142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郭子彰

聲請人
威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5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子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嬿舒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14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住佳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銀行 大安分行 111年1月14日 39,500元 AN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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