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1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31 日
- 法官黃愛真
- 原告楊庭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153號 聲 請 人 楊庭禎(即楊金柱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王曉雁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15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歌林股份有限公司 82-ND-000000-0 1 1000 002 歌林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 1 277 003 歌林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 1 127 004 歌林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 1 84 005 新興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81-ND-97726-8 1 1000 006 新興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81-ND-000000-0 1 1000 007 新興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80-NX-4969-4 1 288 008 新興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84-NX-44714-7 1 343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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