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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1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31 日
  • 法官
    郭思妤

  • 當事人
    洪暖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155號 聲 請 人 洪暖暖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5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程美儒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15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6ND-00000000-0 1 1000 002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0-0 1 314 003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0-0 1 459 004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0-0 1 265 005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0-0 1 244 006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0-0 1 182 007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0-0 1 246 008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0-0 1 271 009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0 1 149 010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0 1 156 011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0-0 1 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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