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1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8 日
- 當事人良將建設有限公司、陳詩霓、陳蓮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195號 聲 請 人 良將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詩霓 代 理 人 陳蓮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5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乃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詹雅筠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195號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新臺幣) 本票號碼 001 鄧新華 110年10月24日 未記載 8,080,000元 TH0000000 002 林宏明 110年10月24日 未記載 8,080,000元 T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