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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203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姚水文

聲請人
登英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定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20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盛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葉長青 華泰商業銀行松德分行 110年10月20日 343,744元 AC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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