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2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3 日
  • 法官
    林春鈴

  • 當事人
    新城藥品股份有限公司兼送達代收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253號 聲 請 人 新城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宏 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趙家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528號公 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彰化商業銀行建國分行 彰化商業銀行建國分行 110年10月14日 50,000元 KB0000000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鍾尚勲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