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2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2 日
- 法官蕭涵勻
- 法定代理人葉振富
- 原告騰邦投資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除字第1299號 聲 請 人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其執有附表所示之本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92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 公告於鈞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可見附表所示之本票為聲請人所遺失,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於民國111年2月14日具狀聲請本院宣告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經本院以111年度除字第422號繫屬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事件卷宗核明無訛,是聲請人就同一本票更行提起本件除權判決之聲請,屬重複聲請,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林立原 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001921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新臺幣) 利息 付款地 001 韋杰企業有限公司、何水順、陳旺梅 太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定人 84年5月29日 未記載 1,291,616元 自到期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付 臺北市○○○路0段000號3樓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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