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3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2 日
- 法官郭思妤
- 當事人蔡隆村、袁錦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307號 聲 請 人 蔡隆村 代 理 人 袁錦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程美儒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30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0000 1 409 002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76NX00000000 1 48 003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000000 1 24 004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77GX0000000-0 1 100 005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77CX0000000-0 1 50 006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79GX0000000-0 1 17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30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安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0-0000000-0 1 1000 002 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安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0-0000000-0 1 7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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