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307號
- 聲請人
- 蔡隆村
- 代理人
- 袁錦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30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0000 1 409 002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76NX00000000 1 48 003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000000 1 24 004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77GX0000000-0 1 100 005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77CX0000000-0 1 50 006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79GX0000000-0 1 17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30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安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0-0000000-0 1 1000 002 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安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0-0000000-0 1 79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