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3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1 日
- 當事人楓稑實業有限公司、張哲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310號 聲 請 人 楓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哲瑋 訴訟代理人 張瓊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王怡茹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31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星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朱記民 臺灣銀行松山分行 111年2月26日 12,236,645元 AQ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