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3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6 日
- 當事人蘭花大道有限公司、郭晉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317號 聲 請 人 蘭花大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晉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5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31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1 莉莉花苑企業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儲蓄分行 110年1月31日 17,530元 QD0000000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