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3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5 日
- 當事人太子地產股份有限公司、羅智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318號 聲 請 人 太子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代 理 人 李育錚律師 複代理人 葉人中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林怡秀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31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日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97-NX-0000000 1 0000000 002 日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97-NX-0000000 1 10000 003 日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97-NX-0000000 1 10000 004 日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97-NX-0000000 1 1000 005 日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97-NX-0000000 1 1000 006 日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97-NX-0000000 1 1000 007 日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97-NX-0000000 1 500 008 日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97-NX-0000000 1 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