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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3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05 日
  • 法官
    宣玉華

  • 當事人
    太子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318號 聲 請 人 太子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代 理 人 李育錚律師 複代理人 葉人中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林怡秀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31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日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97-NX-0000000 1 0000000 002 日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97-NX-0000000 1 10000 003 日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97-NX-0000000 1 10000 004 日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97-NX-0000000 1 1000 005 日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97-NX-0000000 1 1000 006 日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97-NX-0000000 1 1000 007 日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97-NX-0000000 1 500 008 日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97-NX-0000000 1 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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