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0 日
- 當事人林彩鳳、陳秋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林彩鳳 代 理 人 陳秋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6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 張惠晴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3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技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7-NX-3589-8 1 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