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3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4 日
- 當事人鄭淑錦、張茨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350號 聲 請 人 鄭淑錦 代 理 人 張茨茵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5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宣每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連晨宇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35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普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77-ND-0000000-0 1 1000 002 普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77-ND-0000000-0 1 1000 003 普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79-ND-0000000-0 1 1000 004 普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79-NX-0000000-0 1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