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350號
- 聲請人
- 鄭淑錦
- 代理人
- 張茨茵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5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35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普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77-ND-0000000-0 1 1000 002 普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77-ND-0000000-0 1 1000 003 普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79-ND-0000000-0 1 1000 004 普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79-NX-0000000-0 1 20